消息 News:財政部114年7月30日台財稅事第11404541300號令

2865
次閱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睿杰)-114年08月18日轉載: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 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 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 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 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114年7月30日台財稅事第1140454130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