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News: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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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會計師事務所(明兆)-113年04月11日轉載:民國113年4月3日臺灣東部海域強烈地震,造成納稅義務人財產損失,納稅義務人遭遇不可抗力災害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減免(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事宜。



謹就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房屋稅:受災戶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四、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113年9月23日前(今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 或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提醒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1.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2.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者,國稅局將依規定派員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