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會計師事務所(睿杰)-115年03月30日轉載: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